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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付周、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漯河家家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5)常执复字第17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6-07-04
案例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常执复字第17号

申请复议人秦付周。

申请执行人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津市。

法定代表人熊小平,该××管理人组长。

被执行人漯河家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区。

法定代表人秦伟伟,该××执行董事。

申请复议人秦付周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津破执字第12-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秦付周称:1、在执行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复议人签收执行法院(2007)津民二破确字第12-7号民事裁定的相关单据,执行法院认定该裁定书已送达申请复议人的依据不足;2、申请复议人没有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公司业务,执行法院认定申请复议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综上,执行法院(2007)津破执字第12-7-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2011年4月22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向漯河家家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乐香料公司)邮寄送达(2007)津破字第12-1号民事裁定、(2007)津破字第12-2号通知,告知家家乐香料公司人民法院已受理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因其尚欠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要求其及时清偿债务。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8月12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民二破确字第12-7号民事裁定,裁令:确认家家乐香料公司尚欠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麦穗公司)货款110300元,逾期付款利息48001.53元(从2004年4月24日至2011年4月22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息合计158301.53元,家家乐香料公司于收到本裁定后3日内履行完毕。随后,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向家家乐香料公司邮寄送达该民事裁定。

2014年7月17日,麦穗公司向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被执行人家家乐香料公司为漯河家家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乐实业公司),并追加该公司股东秦付周为该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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