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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华、郑秀枝等12人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成立破产清算组织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8)湘07行终103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12-08
案例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7行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苏大华,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秀枝,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廖再英,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圣年,女,194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志芳,女,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泽满,女,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纯桂,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英,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达枚,女,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富,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华,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禄,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三位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三位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大道东沿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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