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0783破申8号
2020年4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裁定受理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管理人。
郑琳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