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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皖02破1号之三
本院受理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截止2020年7月15日,共有64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苏俊已回了债权申报)。其中有31笔债权已经本院裁定确认,30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剩余2笔债权目前尚在诉讼中,管理人暂时无法确认。为保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管理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史杰、黄**2位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确定临时债权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史杰、黄**2位债权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依法行使表决权,便于会议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临时确定史杰、黄**2位债权人的债权额(详见《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临时确定债权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