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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1622破5号之一
2018年5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由下列人员及单位组成清算组作为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组长:张新国(阳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永胜(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王爱华(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员:郭长林(阳信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菅广玉(阳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宝利(阳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文俊涛(阳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涛(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干部)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