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破申10号
申请人:徐尚军,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人:黄兴付,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祖辉,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丽水市铭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44119435D。
法定代表人:邱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尚军、黄兴付以被申请人丽水市铭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由执行程序转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徐尚军、黄兴付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徐尚军、黄兴付作为破产清算申请人,在本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前,其有权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