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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军、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其他
文号:
(2021)浙11破申11号
受理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0-28
案例内容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破申11号

申请人:吴亚军,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申请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7632733C。

法定代表人:胡显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吴亚军以被申请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吴亚军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吴亚军作为破产清算申请人,在本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前,其有权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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