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破申11号
申请人:吴亚军,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申请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7632733C。
法定代表人:胡显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吴亚军以被申请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吴亚军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吴亚军作为破产清算申请人,在本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前,其有权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