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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申6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传根,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仁所,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镇翔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村六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2MA2NCQYJXH。
经营者:姚传仓,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9148871M。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
破产管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