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郑传根、刘仁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皖15民申65号
受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02
案例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申6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传根,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仁所,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镇翔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二十铺村六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2MA2NCQYJXH。

经营者:姚传仓,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9148871M。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

破产管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