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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肥繁宏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舒,律师。
申请人执行人:刘德标。
委托代理人:陈庆,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森,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旭,律师。
复议申请人合肥繁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宏公司)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安法院)(2018)皖1502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6月1日组织了听证,繁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务、委托代理人王舒,刘德标及其代理人陈庆,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置业)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黄旭参与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安法院查明,刘德标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公司)、元和置业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皖150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判决:1、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德标工程款13782907.43元,违约、停工损失2756581.49元;2、原告刘德标工程款13782907.43元,在被告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资产分配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刘德标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皖1502执81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元和置业享有优先受偿1700万元予以冻结,具体数额以分配方案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