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破4号之四
申请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11月16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汇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对川汇达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川汇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川汇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除部分分配款暂时提存外,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川汇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川汇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