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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新01破4号之四
受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15
案例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破4号之四

申请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11月16日,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汇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对川汇达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川汇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川汇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除部分分配款暂时提存外,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川汇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川汇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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