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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飞诉辽阳县辽阳中院(2018)辽184号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8)辽10民终184号
受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5-14
案例内容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0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飞,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张广林,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贤,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长飞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7)辽102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长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是错误的。黄泥洼粮库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没有上诉人签字,该协议无效。上诉人没参加并轨,没有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徐长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清单记载有异议;2、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100,260元(200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02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社保部门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重大决策,辽宁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辽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辽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发[2001]35号)、辽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辽阳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县政发[2001]63号)。2002年辽阳县粮食局结合各粮库的实际情况和上级规定,制订了《辽阳县粮食企业社会保障“并轨”工作实施方案》(辽县粮委发[2002]7号),并按《方案》组织实施并轨。黄泥洼粮库的绝大多数职工参与到了并轨,参与并轨人数达到粮库总人数的90%以上,徐长飞系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的司机,1998年2月到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工作,2002年,辽阳县黄泥洼粮库有119人参与此次并轨,徐长飞未在该119人之中,但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从2002年6月开始让徐长飞回家待岗,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未向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2005年7月29日,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以并轨为由单方出具解除与徐长飞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甲方为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乙方为徐长飞)1.乙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柒仟肆佰零捌元。2.乙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后,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甲方负责为符合享受适用保险条件的乙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3.乙方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4.乙方档案由甲方负责转移至同级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保管。该协议书仅有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盖有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玉湘的名章,徐长飞未签字,徐长飞亦未领取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及徐长飞的人事档案于2005年7月9日由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交至辽阳县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保管。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将徐长飞的人事档案和经济补偿金交至辽阳县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保管后,未为徐长飞办理失业保险。2012年9月20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阳民三破字第5号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申请;同日,该院作出(2012)辽阳民三破字第5-2号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定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为该粮库破产期间的管理人。徐长飞曾向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该清算组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答复意见:“我组接管黄泥洼粮库、八会粮库时,徐长飞不在粮库申报的职工名册内。据县农经局介绍,徐长飞是在2005年粮食局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组织职工并轨时,由粮食局党委决定他们参与并轨,与粮库没有劳动关系。所以,我组不予受理。”可见,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申请破产时职工名册中(参与并轨职工与未参与并轨职工)没有徐长飞。2016年,参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并轨人员获得了再次补偿,徐长飞未获得补偿款。现徐长飞认为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无效的,要求恢复原待遇,为此徐长飞对清单记载有异议,要求更正清单;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支付其生活费100,260.00元(200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02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社保部门为准);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承担来回找各级领导所发生的差旅费、电话费、复印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徐长飞提出的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无效的诉讼理由,2005年7月,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依据《辽阳县粮食企业社会保障“并轨”工作实施方案》(辽县粮委发[2002]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的规定,以组织决定的方式通知徐长飞参与并轨。可见,并轨是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辽阳县黄泥洼粮库虽2002年7月开始让徐长飞回家待岗并未向其发放工资,但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从2005年7月才单方出具与徐长飞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徐长飞从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虽然未上岗工作,但其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仍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7月,徐长飞虽然拒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拒领经济补偿金,但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将该经济补偿金及徐长飞的人事档案转交辽阳县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保管,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的该行为视为与徐长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该行为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政策,故徐长飞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于2005年7月解除了劳动关系。

关于徐长飞提出的清单有异议,更正清单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自认徐长飞未记载在清单之中;第二,徐长飞曾要求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更正,但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拒绝更正;第三,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系以并轨为由解除了与徐长飞的劳动关系,即徐长飞系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并轨人员之一,应将其记录在破产清算清单名册上,故对徐长飞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徐长飞提出的请求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给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徐长飞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于2005年7月开始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即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徐长飞虽未上岗工作,但其不上岗工作的原因在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不让其上班,故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仍需向徐长飞支付该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但考虑到徐长飞未提供工作,该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应按辽阳县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生活费较为合理,具体生活费以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专门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金额亦以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专门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从2005年7月开始,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已与徐长飞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徐长飞虽拒绝领取,但该经济补偿金已由辽阳县黄泥洼粮库转交至辽阳县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保管,视为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已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徐长飞拒绝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故徐长飞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解除劳动关系后,辽阳县黄泥洼粮库不需向徐长飞支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并轨后按照并轨的相关规定及政策,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应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自认未为徐长飞办理失业保险。因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未及时为徐长飞办理失业保险,且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未提供与徐长飞解除劳动关系后徐长飞就业的证据,造成徐长飞未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由此给徐长飞造成的损失应由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承担。徐长飞的损失按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赔偿徐长飞失业保险金较为合理,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应以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专门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2016年黄泥洼粮库参与并轨人员获得了再次经济补偿,而徐长飞系并轨人员之一,但其未获得该经济补偿,故徐长飞有权领取该经济补偿,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应将徐长飞列入补偿人员并进行经济补偿,徐长飞的经济补偿金额应由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专业部门计算的数据为准。关于徐长飞提出差旅费、电话费、复印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00元的赔偿请求,因徐长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应予更正清单;二、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应向徐长飞支付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生活费按辽阳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应由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缴纳的部分,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金额以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专门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三、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应向徐长飞赔偿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以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专门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四、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应对徐长飞再次进行经济补偿(参照2016年辽阳县黄泥洼粮库其他并轨人员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金额应由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的专业部门计算的数据为准);四、驳回徐长飞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款项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用辽阳县黄泥洼粮库资产进行第一顺序清偿,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时,按照比例分配。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辽阳县黄泥洼粮库破产清算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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