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兆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区科技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郑奇伟,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审被告:泉州泉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北路滨江花园城E区7幢7-10号店。
法定代表人:何清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煜弘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158号D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吴丰收,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审被告:吴光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上诉人陈天赐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兆丰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及原审被告泉州泉通快递有限公司、福建煜弘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丰收、吴光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