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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破产清算组、赵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8)鲁06执复50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9-03
案例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执复5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海中路**。

负责人:王海涛,组长。

申请执行人:赵人兴,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仲伟政,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宪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冯海防,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龙口清算组)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阳法院)(2018)鲁0682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莱阳法院在以(2010)莱阳指字第10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龙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龙口水产综合公司(以下简称龙口水产公司)、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省水产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龙口清算组对莱阳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0)莱阳指执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提交《中止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中止莱阳法院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0)莱阳指执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中的执行交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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