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辽宁机引耙制造厂破产清算组与义县人民政府、义县国土资源局,吴广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7)辽07行终101号
受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05-03
案例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7行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机引耙制造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义县振兴路**。

负责人刘国华,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超、孙建会,系该组成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义县南关路**。

法定代表人苏贵宏,系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王维彬,系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吴广占,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义县城关满族乡二里甸子村中兴街03小区**。

上诉人辽宁机引耙制造厂破产清算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机引耙制造厂破产清算组又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