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被申请人):杨美桂,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朱春生,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申请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18号1003(部位:A)。
法定代表人:詹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美桂因与被上诉人朱春生、原审申请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特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美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属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即朱春生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当然的管辖权。杨美桂的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但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可由杨美桂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考虑到朱春生既是本案的被申请人,又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方便查明本案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应由朱春生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