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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赵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69号

申请人:吴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某于2022年1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3280398.24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吴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XXXX号;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三百二十八万零三百九十八元二角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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