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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公司与某二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2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49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GXXXX。

投资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送波,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H9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沪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79464.5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提交本院。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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