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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明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03
案例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特5号

申请人:聂明波,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荣,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贵平,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梓炜,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聂明波与被申请人王贵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聂明波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2020)清仲金字第329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聂明波与王贵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请至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裁决书,该裁决内容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裁决书》中裁决申请人返还款项44300元,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出租人利益。特此申请,请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王贵平答辩称:聂明波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况,请求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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