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13
案例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财保67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67P。

负责人:芦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绍雨,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陈海珠,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绍雨、陈海珠价值1,058,824.58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2021年7月1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