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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1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0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29号

申请人:邓某,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xxx,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张某,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三河市xxx,身份证号xxx。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申请人邓某、张某于2022年2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578466.56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邓某、张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3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某、张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xxx,账号: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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