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148号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申请人甲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秦皇岛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甲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5月13日秦皇岛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