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破申11号
申请人:贵州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42室。
法定代表人:凡树堂。
委托代理人:李敏,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兴红村。
法定代表人:马胜。
申请人贵州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贵州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债务人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贵州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其债权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能清偿。另查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为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的案件的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为2611255.57元,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生效判决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被申请人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被申请人中陶支撑剂(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兴红村,其住所地在贵阳市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