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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臣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20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特24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朱臣良,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吕嘉欣,女,汉族,1994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会桥,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陈晓春,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朱臣良与被申请人吕嘉欣、陈晓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5月7日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朱臣良申请撤销佛山仲裁委所作(2018)佛仲字第380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本案形式上为民间借贷,实为精心设计的套路贷。1.朱臣良与吕嘉欣素不相识、从未相见,在本案撤销仲裁裁决开庭审理前双方之间均无任何电话、短信及微信通讯往来,即双方根本无法形成本案民间借贷合意。2.朱臣良因己方客户购车需要,经人介绍结识具备优惠条件购买客户需要进口宝马X5的陈某,陈某以垫资为由需朱臣良提供担保,遂介绍孔某英与朱相识,孔某英以集成公司客户经理身份指定朱臣良前往位于财富大厦A座3楼01单元的集成贷款公司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上述合同原件均由孔某英持有保管,未送达至朱臣良;上述合同及借据签订时间及地点,在陈某、朱臣良、孔某英三人组建的微信群有完整记录,并非吕嘉欣所称签订地点在喜淘车公司经营地。3.本案借款并非如正常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将款项支付朱臣良本人账户或其关系亲密人员账户,而是由吕嘉欣、孔某英等人一手策划支付至彭某子账户,彭某子与朱臣良无经济往来,案涉款项到达彭某子账户后,朱臣良未与彭某子有任何交接;另从吕嘉欣作为仲裁申请人能提交彭某子民生银行流水及原件可以确定:吕嘉欣与彭某子之间关系非同寻常,双方之间亦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4.陈某购得的进口宝马X5,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陈某)来看,购价为525000元,该金额与案涉借款本金550000元基本一致(按行规需预留部分款项办理国内过户登记手续),而该车辆陈某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未交予朱臣良。5.在仲裁阶段,朱臣良经旁人提示前往工商网站查询方才知晓:张某、陈某、孔某英三人为喜淘车公司股东,彭某子则为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实际投资人;本案庭审时,吕嘉欣一方亦陈述了其与陈某、孔某英、彭某子之间为获取利益,相互融资、出借或介绍借款他人的部分事实。综合种种,朱臣良未获取任何款项、车又未见,被指引签署空白合同和借据,便要承担偿付本息之责,本案确非普通民间借贷,实为一场精心设计的套路贷。二、案涉《借款合同》及《借据》存在多处涂改、瑕疵。1.从《借款合同》《借据》签名形式上看:除甲方处签名可能出自吕嘉欣,朱臣良签名及指纹出自本人外,其他手写部分均出自他人;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150万,借据处由“310000”涂改为“1500000万”,与案涉借款金不符;两份借据本应由朱臣良向吕嘉欣出具,而该借据均不是由朱本人亲笔出具给吕嘉欣;借据载明“借款期限30天”,吕嘉欣在仲裁案中诉称“多次向申请人要拖欠的款项”,实则从2018年5月7日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至今,无任何吕嘉欣向朱臣良催要款项的电话、短信及微信通讯记录。2.《仲裁裁决书》第15页第4行“即使如第一被申请人所称第一被申请人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仲裁委事实上也能认定朱臣良就是签订了空白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但仍作出错误裁决支持吕嘉欣请求;另仲裁委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重要事实并未作清楚审查:双方借贷合意的形成、吕嘉欣借款来源及出借款项能力、款项支付情况等。3.本案仲裁(2018)佛仲字第380号,另同时立案的(2018)佛仲字第381号申请人同为吕嘉欣,主张借贷金额近1500000元,而被申请人则为喜淘车、陈某、张兵、彭某子及佛山市百富盈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据悉该案为内部利益出现纷争,同时也因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而引发,该案处于中止审理阶段,对《借款合同》及《借据》的鉴定工作正在进行。

被申请人吕嘉欣称:一、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过程已经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朱臣良也确认了案涉的借款合同和两份借据中的签名以及指摸均是朱臣良签名以及打指模。朱臣良也明确借款是用于通过陈某购买宝马X5车,根据这一系列事实可知朱臣良提出所谓的案涉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成立,其所提该项理由是为逃避个人责任。二、吕嘉欣已在仲裁裁决程序中提交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案涉证据,不存在任何隐瞒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朱臣良在仲裁程序中也没有就所谓的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要求吕嘉欣提供或者向仲裁庭提出。吕嘉欣认为朱臣良完全在恶意逃避付款责任。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佛仲字第38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朱臣良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嘉欣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5月7日起以5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朱臣良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嘉欣支付财产保全诉讼费3573.67元。三、朱臣良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嘉欣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驳回吕嘉欣对陈晓春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费11856元由朱臣良承担。

被申请人陈晓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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