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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公司与夏某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31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H74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1449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申请人:夏某,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夏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6839589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杭州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账号:×××;

2、开户行:盛京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账号:×××;

3、开户行:浦发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账号:×××;

4、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望京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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