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66号
申请人:王某,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常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1280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深国仲受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93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6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农行三元支行,账号:×××;
2、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西三分理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