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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兰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庄立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23
案例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再62号

申请人:青岛兰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春梅,经理。

被申请人:庄立茂,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青岛兰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立茂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鲁02民特1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鲁02民监7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期间,青岛兰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1503号仲裁裁决书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兰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1503号仲裁裁决书的撤销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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