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谭海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5-11
案例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特39号

申请人:谭海源,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格工业区,注册号。

经营者:谭海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能,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区海彬,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英衡,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玮,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谭海源与被申请人区海彬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谭海源称,请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75号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第三项。事实及理由:1.因工种特殊,区海彬的工作上班时间必须要穿劳保鞋,但其当天没有穿劳保鞋观摩造成其受伤,在区海彬的入院记录中也表述其是搬重物压伤而不是工作受伤。2.谭海源已经因此次事故收到了不应有的医疗费损失。3.谭海源每次上班都有叮嘱区海彬要穿劳保鞋,但却被其忽视。如果区海彬不违规入厂,而是按照要求穿劳保鞋则可以避免一切伤害。4.区海彬是2017年12月24日入院至2018年1月15日出院,按医嘱休息三个月,因此双方不可能在2019年9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谭海源与区海彬不存在劳动关系。5.新会仲裁委对国家劳动规则、生产标准劳保鞋是否达到标准不予确认,其作出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区海彬辩称,区海彬于2017年8月22日入职谭海源经营的五金厂,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12月24日,区海彬在工作场所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作出新人社工认(2018)A5-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年7月31日,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区海彬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之后江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了区海彬的停工留薪期。区海彬受伤后,谭海源一直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故区海彬申请了仲裁,新会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谭海源的撤销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6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75号仲裁裁决:一、区海彬与谭海源(注册号:440××××××××3174)自2019年9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谭海源(注册号:440××××××××3174)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区海彬工伤补偿金86818.57元;三、谭海源(注册号:440××××××××3174)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区海彬经济补偿金13772.5元;四、谭海源(注册号:440××××××××3174)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区海彬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60599元;五、驳回区海彬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第三项为终局裁决。谭海源不服上述裁决第三项,向本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谭海源认为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本院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