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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阳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1-09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特203号

申请人:易阳琴,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平,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木连,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本正(卢木连丈夫),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申请人易阳琴与被申请人卢木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阳琴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20〕318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易阳琴因开料事宜委托卢木连的丈夫谢本正进行加工,因谢本正工厂与易阳琴的工厂距离较远,来回材料运输费用巨大。为节约成本,谢本正建议让卢木连直接来易阳琴的厂里进行加工。每当易阳琴厂里需要开料时,先通知谢本正,再由谢本正联系卢木连过来开料,后来双方就开料的单价产生纠纷。易阳琴与卢木连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以上事实有易阳琴与谢本正聊天记录为证,仲裁阶段卢木连也提交部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卢木连答辩称,谢本正介绍其去中山市小榄镇华欣鞋厂(以下简称华欣厂)开料,后由于易阳琴要求卢木连通宵加班,卢木连拒绝,易阳琴要求卢木连离开工厂。卢木连在职时接受华欣厂管理,从事该厂安排的工作,本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易阳琴应支付卢木连工资。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3181号终局裁决:华欣厂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卢木连2020年3月计件工资9709元。

中山仲裁委查明,卢木连于2020年3月2日入职华欣厂,任职开料冲床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卢木连在华欣厂工作至2020年3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天解除。仲裁仲裁委认为,华欣厂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工资支付包括计算数额、计算标准等负有用工主体管理责任,且工资计算数额、计算标准等应有迹可循,鉴于华欣厂未对卢木连主张及证据提交反驳依据,应由华欣厂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卢木连主张,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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