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破申26号
申请人:初子毅,男,200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浙江励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PFKX6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埔坪村矾埔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大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初子毅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励志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志体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业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励志体育的申请,并经本院依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截止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未获得清偿,被申请人尚欠24741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为此,申请人向该院申请对励志体育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励志体育成立于2018年5月1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登记的股东为梁丽、梁美、苏大华,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经营范围: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研学旅行、素质拓展等。2020年8月17日,苍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苍南劳人仲案(2020)第26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励志体育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初子毅拖欠的工资18912元;二、励志体育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初子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829元等。2020年9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励志体育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案经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在本院涉被执行案件1件,申请执行标的达2万余元,经本院执行,未履行标的达2万余元。
本院认为:励志体育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业经生效判决确定,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被申请人在接到本院告知申请人请求对其公司破产清算通知后,也未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企业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