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特80号
申请人:陈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玲。
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隆大厦(二期)首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淋、何蓉儿,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人陈街雄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街雄请求: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2019)惠仲案字第112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由于申请人陈街雄于2019年5月份出国至今一直未回国,所以造成申请人陈街雄一直未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并非拒收;二、申请人陈街雄由于经济原因从2019年7月至2019年l0月未全额偿还贷款,但申请人陈街雄每个月尽最大努力去偿还,而且被申请人都有划扣记录,并非申请人陈街雄故意或恶意拖欠不偿还。参考《附件一:交易明细表》;三、按《裁决书》裁决:《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信银惠房贷字第HY0869号】项下贷款提前于2020年1月22日到期。但截止2020年6月份,被申请人仍然在申请人陈街雄中信银行卡正常划扣本金和利息,此行为证明被申请人仍认同合同有效且在履行中。参考《附件二:还款记录表》;四、从2019年11月至今,申请人陈街雄每个月都足额存款,且被申请人也正常扣款,被申请人并且将申请人之前未偿部分已于2020年2月补扣完成,截止2020年6月份,申请人陈街雄已正常还款,并没有拖欠情况。参考《附件二:还款记录表》;五、通过被申请人的中信银行APP里查询《还款计划查询》里显示还款计划正常,并没有显示未还本金和利息,参考《附件三:还款计划表》;六、《裁决书》里所提及截至4月份申请人陈街雄未支付利息4014.19元,但通过《交易明细表》和《还款记录表》证明2020年2月被申请人已经将之前的补扣了。并且通过《还款计划表》里可以查询显示已结清。七、在疫情期间,申请人也尽最大努力偿还,也保证以后每个月正常还款。八、仲裁庭程序不合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剥夺申请人选择仲裁的权利。其次,申请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所以仲裁的欠款是不属实的。
申请人陈街雄为其申请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交易明细表;证据二、还款记录表;证据三、还款计划表,均证明:一、裁决书上记载申请人欠的四千多元利息被申请人在2月份的时候已经扣划了;二、申请人在案件受理期间已经履行了正常的还款;证据四、仲裁庭送达邮单,证明申请人未收到过仲裁庭邮寄的资料。
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辩称,一、本案仲裁庭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本案当中所提的所谓送达程序不合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借款合同19条,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催收等其他法律文书,均送达至合同第20条约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上述约定将仲裁资料送达给被申请人一方。因此送达程序、裁决程序均合法,不存在仲裁法第58条规定可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被答辩人也就是申请人已经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且答辩人在仲裁裁决过程中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没有隐瞒任何影响公正裁决的依据。本案仲裁的实体也完全合法、合规。因此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裁决请求。
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未为其辩解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申请人所述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根据借款合同,被申请人有权主张仲裁时提出的权利,因此从附件一可以看出,在仲裁申请前已经发生违约行为,我方可以依法提出仲裁申请。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还款计划显示的是在正常还款情况下申请人应该每个月还的数,不代表申请人不存在逾期情况。对证据四三性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