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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2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帆,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298室。

法定代表人范改兰。

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京0116民特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原裁决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帆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工资及待岗生活费23450.29元。二、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帆延时加班工资1435.34元。三、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帆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771.43元。因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张帆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太度快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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