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特200号
申请人:谭杏,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唐聪,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伟,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莹,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谭杏与被申请人唐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杏称,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中案字第187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其仅欠唐聪3680元,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借款合同上所有关键的地方都应按手印,但合同利率部分是打印的,其并未在该部分按手印。300000元借款从头到尾没有约定利息。
唐聪辩称,根据证据原件显示,谭杏在合同上都按了手印,不存在谭杏说的对借款利率没有按手印是由其伪造的情形。谭杏提到转账记录,均已在仲裁阶段提交并质证过,不属于新证据新事实,谭杏的申请理由也并非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谭杏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唐聪与谭杏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唐聪向谭杏出借30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合同生效后,双方因订立、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2021年2月7日,唐聪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申请仲裁称,其通过妻子吴雅婷的银行账户向谭杏出借了300000元,谭杏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请求裁决:1.谭杏向其偿还借款277000元;2.谭杏向其支付利息(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利息为2577元;自2020年12月16日起,以2770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清除之日止);3.谭杏补偿其律师费18000元;4.谭杏支付其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元;5.谭杏承担本案仲裁费12507元、保全费2037元。
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于2021年7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谭杏到庭进行了答辩,并对唐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仲裁程序中,谭杏对唐聪向仲裁庭提交的《借款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