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红,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汲生伟,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上诉人王丹红因与被上诉人汲生伟及原审第三人谢东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丹红上诉称,其自2018年起一直居住在山东省威海市温泉镇,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上诉人因要求返还垫付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但所提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威海市环翠区年以上,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