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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淑菊与钟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6-0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41号

申请人:于淑菊,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茗,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于淑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茗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院1号楼4单元302号[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京(2019)东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于淑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于淑菊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淑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钟茗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院1号楼4单元302号[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京(2019)东不动产权第0011911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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