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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12
案例内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施某与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1)办字第414号调解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童某支付12,0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向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人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对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委托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远征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无下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威某(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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