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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宇星、李文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02
案例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89号

申请人:罗宇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文健,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人罗宇星与被申请人李文健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申请人罗宇星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朋友关系,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前后两次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账确认并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止,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53万元,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到还清欠款和利息为止,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再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申请人为此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被申请人存在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导致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办公设备等),具体为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83号1602房。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文健住所地及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83号1602房均在该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被申请人李文健原是该院合同制速录员(已离职),其配偶杨某目前仍为该院在职员工,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在职证明,被申请人的配偶杨某目前仍是该院在职合同制工作人员,自2000年入职该院工作至今,故该院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确保本案的公正处理与执行,由本院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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