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执异3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申请人佟天所提追加被执行人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8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18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八行“1992年6月14日出生”补正为“1992年5月14日出生”;第十行“(身份证号码×××)”补正为“XXX”;第十三行“身份证号码×××”补正为“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