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03行初116号
原告张晓燕,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高集镇,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肖立峰,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委托代理人黄少雄,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记员。
原告张晓燕诉被告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不予受理仲裁通知书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晓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立峰、黄少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1、依法撤销泉鲤劳人仲案不字[2019]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依法纠正被告仲裁不予受理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进行鸿荣轻工公司和员工工伤复发人张晓燕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晓燕2018年3月8日入职某某轻工服装中心2F1课4组服装组。2019年1月因某某工伤复发住院缓解伤情5天。2019年5月10日川盛工伤再复发胸口疼,经检查要住院,原告向陈某某发了工厂索要的住院意见。5月25号招工部欧阳和行政中心员工在招工办公室和原告张晓燕签“按川盛工伤复发办住院”协议,让班组陪护。5月29日班组人答应陪护费1000元/天,但欧阳以200元/天陪护价格要求陪护人,欧阳又不亲自安排陪护人员,让原告自己出2万元给某某轻工。6月1日原告要求救护车,他们都不管。原告做完检查余额0.37元,没办住院。6月5日住宿管理说欧阳命令原告无条件搬出鸿荣轻工宿舍。一直拖到现在没有办理住院或解决工伤(川盛)复发事件。2019年7月29日强行违法工伤遗弃。原告2019年5月14日投诉鲤城劳动保障,2019年8月8日申请鲤城劳动保障工伤重新认定但工伤认定要出证人证言,不受理工伤重新认定。2019年8月15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8月21日被告不予受理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的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范围。
被告辩称,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被告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对劳动争议进行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的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并非根据行政机关组织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适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10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1992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司法解释的要求,请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