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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中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29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财保275号之一

申请人:蓝中,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深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军,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岳珊被申请人:,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华夏街6号怡华苑2栋6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6********。

蓝中吴岳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吴岳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790000元的财产。由于保全不足额,申请人吴岳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吴岳珊名下的价值相当于790000元的财产。

蓝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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