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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马怡琳等申请苏州谢耳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30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38号

申请人:王丹,女,汉族,1996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人:马怡琳,女,汉族,1998年3月7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人:田开,女,汉族,1995年9月11日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申请人:曲筱钰,女,汉族,1997年3月26日生,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申请人:苏州谢耳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A04L3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展业路**翡翠湾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马怡琳、田开、曲筱钰等人与被执行人苏州谢耳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耳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人王丹、马怡琳、田开、曲筱钰同意,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0)苏0591执5736号决定书及(2020)苏0591执5736号之二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谢耳朵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6月1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马怡琳、曲筱钰参加了听证,申请人王丹、田开及被申请人谢耳朵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杨家玲等26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谢耳朵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3001号仲裁调解书:一、除申请人13李天琪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外,其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解除类型为协商解除(单位提出),相关离职手续于本协议签订后办理;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杨家玲等26位申请人相应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相关款项于2020年11月27日前支付,支付至各申请人原工资银行卡内;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杨加玲等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相应款项于2020年11月27日前支付,支付至各申请人原工资银行卡内;四、申请人13李天琪就调解事项与被申请人无纠葛,其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任何纠葛,各申请人不得再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所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向被申请人另行提出任何新的主张。因谢耳朵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丹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执5736号。2021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0)苏0591执57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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