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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金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10
案例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特281号

申请人:卓金东,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根,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琼,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20。系卓金东配偶。

被申请人:周波,男,汉族,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沙地塘88号2座1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0************517。

被申请人:程雪清,女,汉族,1961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沙地塘88号2座1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0************56X。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萍,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卓金东因与被申请人周波、程雪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以下简称广仲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227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0月2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卓金东向本院请求:撤销广仲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2271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22711号裁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周波、程雪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欠缺必要的证据等情形,该仲裁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案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一条与案涉《仲裁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仲裁纠纷应当公正、及时。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案涉仲裁庭于2018年6月28日组成,但直至2019年5月16日才作出裁决,期间近十一个月,且作出裁决的时候距离开庭的时间2018年8月3日过了近十个月。如此长的时间相当于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一审、二审两个级别的期限,明显与《仲裁规则》规定的“适当延长”严重不符,也明显与仲裁相较于诉讼更高效的特点不符。由于仲裁庭严重拖延仲裁期限,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时严重背离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严重违反了当事人之间在申请贷款、给付接受房款、合理宽限期等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及真实意思表示。

二、周波、程雪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是周波、程雪清隐瞒了申请贷款的手续是由中介办理的事实。周波、程雪清明知申请贷款手续是中介办理,且中介在办理申请贷款过程中,表现不专业及拖延才是造成卓金东贷款迟迟不能发放的直接原因,而并非卓金东的原因。周波、程雪清在仲裁中片面追究卓金东原因导致贷款迟延,从而影响仲裁员对本案贷款迟延的判断。二是周波、程雪清隐瞒了其本人拒签申请贷款的事实。第一次在东莞银行拒贷后,卓金东根据中介的安排到广发银行申请贷款,并通知周波、程雪清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至27日和5月11日数次到银行柜台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但周波、程雪清均拒绝提供收款账户、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申明文件等材料,并提出重新签订约定限期付款的补充协议。三是周波、程雪清隐瞒了交易房屋在签订合同时仍处于抵押登记及迟延办理涂押的事实。案涉合同约定,所售物业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事实上周波、程雪清直到2018年4月17日才到抵押银行办理涂押的手续,周波、程雪清先是隐瞒了房屋在押的状态对卓金东购买该房屋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再是隐瞒迟延办理涂押的手续对仲裁员在判定贷款迟延的作用力时起到了错误的引导作用。四是周波、程雪清隐瞒了银行普遍不做快贷的行业现状及没有实际履行快速贷款。根据卓金东与周波、程雪清的关于快速贷款一事,虽然合同有“勾选”快速贷款的选项,但该选项是由中介勾选的。而且合同同样有“勾选”案涉房屋没有抵押登记。卓金东与周波、程雪清在签订合同后至提起仲裁前,从来都没有就快速贷款一事进行协商或有过相应的行为,由此可推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中并没有快速贷款一事,原因也在于银行普遍不接受快贷业务。五是周波、程雪清隐瞒了其通知解除与卓金东的房屋买卖合同前,即己在售的事实,即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不在申请贷款的迟延,而在于周波、程雪清已将房屋再售。2018年5月11日即周波、程雪清通知解除合同前一天,双方都还到广发银行办理贷款,而周波、程雪清在2018年5月12日早上通知卓金东解除合同,2018年5月13日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案外人于当日支付几十万的房款。导致周波、程雪清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卓金东迟延贷款,而是周波、程雪清已将房屋再行出售。

三、仲裁裁决欠缺必要的证据。首先,仲裁裁决认为卓金东截至庭审当日均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手续,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事实上,卓金东已取得广发银行贷款的同意贷款,只是由于周波、程雪清以单方变更付款条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为由拒不签署夫妻双方共同出售房屋同意书,拒不提供收款银行账号等资料,才造成自2018年4月25日至5月11日期间至广发银行均未能成功申请贷款。其次,仲裁裁决认为周波、程雪清给予了合理宽限期,同样没有证据佐证。根据合同约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确认合理宽限期一是通知的时间,二是通知后的合理期间。虽然周波、程雪清通知卓金东于2018年5月8日前支付房款,但该通知发出的时间是在2018年5月3日,通知到履行付款时间只有几天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是在2018年1月11日,但周波、程雪清同样于2018年4月17日要求并接收了卓金东10万元的房款,周波、程雪清要求并接收房款的行为,就表明周波、程雪清仍然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房款时间距离签订合同过了三个月,而至2018年5月8日不到一个月,既然三个月后周波、程雪清都在继续履行合同,而一个月不到周波、程雪清就提出变更合同直到解除合同,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因此,仲裁裁决认为周波、程雪清给予合理宽限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事实支撑。

被申请人周波、程雪清口头答辩称:一、卓金东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依据,该案仲裁庭是依据广仲的仲裁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延期审理,因此案件审理并未超过审限,该内容与仲裁裁决书第三页内容一致。二、周波、程雪清并无隐瞒案件情况。卓金东在申请书中第二点所述关于抵押登记涂销及2018年4月25日及2018年5月11日的相关事实在仲裁庭审时已经进行了调查,对卓金东无任何隐瞒。关于房屋抵押登记,在签合同时卓金东是知晓的,周波、程雪清也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上有载明相关的抵押登记情况。况且周波、程雪清已经在2012年1月15日结清了案涉房产的贷款,只是暂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涂销,但不影响房产交易。卓金东未能按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原因在于卓金东个人负债过高,与周波、程雪清无关。该事实在仲裁庭审时已经进行了举证,且中介证人也对此进行了证实。三、合同是各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卓金东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约,其所谓的没有快贷并不属实。

申请人卓金东提交了以下证据: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周波、程雪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仲裁裁决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周波、程雪清发表以下质证意见:仲裁裁决书,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裁决书中已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不能证明导致贷款延迟的原因是由于中介造成的,而且申请贷款在合同中属于卓金东的责任,卓金东不能将其推给中介,且本案中卓金东不能成功申请贷款的原因是其个人负债过高,与中介影响不大。从该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程雪清在卓金东第一次未能取得贷款审批后一直给予卓金东宽限,已经给予了适当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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