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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李孟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用
上载日期:
2022-06-01
案例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876号

申请人:李孟生,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盼盼,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洋,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万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向南,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乐,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李孟生与被申请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孟生向本院申请称: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322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李孟生与延长石油公司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西安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案涉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延长石油公司辩称,其与李孟生之间就加油站已经形成租赁关系。李孟生接受了《转租合同》中包括仲裁协议在内所有条款。李孟生签署《转租合同》附件《同意函》的行为,说明应当继续接受包括仲裁协议在内的《转租合同》,就案涉加油站发生纠纷,应当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李孟生未将争议起诉法院。综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案享有仲裁管辖权,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不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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