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39号
申请人:天津市雲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景花都1-s8。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叶家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羊毛衫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雲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雲昂贸易公司)同意,决定将创新羊毛衫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7月22日,本院立案登记创新羊毛衫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7月22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创新羊毛衫公司邮寄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创新羊毛衫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创新羊毛衫公司设立于1998年4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苏州市××区。2016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创新羊毛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雲昂贸易公司给付货款2698000元,并偿付以2698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创新羊毛衫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2016年7月20日,雲昂贸易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9执5989号。2016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21)苏0509执59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经本院询问,雲昂贸易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创新羊毛衫公司立破产案件进行审理。截至2021年8月13日,创新羊毛衫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5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7197700元;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1611500元;在响水县人民法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合计2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