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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异295号

申请执行人:杨娟,女,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杨娟之夫),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北京佳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园五里18号楼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徐烨。

被申请人:徐烨,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杨娟与北京佳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娟向本院提出追加徐烨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杨娟称,杨娟与佳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佳动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该案无法执行。据悉,股东徐烨未依法依规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另外,徐烨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多次将公司账户内钱款转入个人账户内,构成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请求法院追加徐烨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徐烨辩称,不同意杨娟的追加请求。其将公司账户内钱款转入个人账户系用于公司运营及发放员工工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杨娟的追加请求。

被执行人佳动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杨娟与佳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8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佳动公司支付工资17366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5执3066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佳动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0)京0115执30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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