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10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厚哲,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馨,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谷兴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505。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2号楼3层2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杨正春。
第三人:马建梅,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红与北京中谷兴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谷兴农公司)、北京中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汇智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9)京02执890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马建梅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