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特193号
申请人:李艳艳,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230********020026。
委托代理人:熊坤,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社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7P。
负责人:钟效彬。
委托代理人:何淑兰,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东,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艳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626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艳艳向本院申请:1.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6261号裁决书;2.本案受理费由建行南城支行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仲裁所依据的《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八项“2.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地点为:东莞市南城区**************)…”而该裁决竟然是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明显与约定的审理机构不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是能独立作出裁决的,而且案号格式与本案裁决书格式不同。因此,本案仲裁机构明显与约定不符。
被申请人建行南城支行辩称,1.本案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的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规则,是合法有效的裁决。2.整个仲裁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也符合规定,送达程序合法合规,申请人在东莞分会受理和裁决的过程中均未提出任何异议。3.仲裁法并没有对仲裁机构的用章作出强制性规定。东莞分会作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当然有权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公章。
申请人李艳艳提交了(2019)穗仲案字第1621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送达证明,拟证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但案涉仲裁裁决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与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符,且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具有独立仲裁裁决的能力,并具有其案号格式为“()穗仲莞案字第号”。
被申请人建行南城支行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对证明内容不确认,裁决书由东莞分会作出,无论是从裁决书的封面还是内容,都能反映出裁决和审理机构都是东莞分会,并非总会。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了建行南城支行与李艳艳、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经仲裁审理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了(2019)穗仲案字第162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李艳艳向建行南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利息1510.42元、罚息3812.88元,后续利息、罚息(含复利)按照《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李艳艳补偿建行南城支行财产保全费1546.62元;(三)本案仲裁费10606元,由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李艳艳承担。该仲裁费已由建行南城支行预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李艳艳迳付建行南城支行。以上裁决广东科昇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李艳艳应付建行南城支行的款项,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