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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2-04
案例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执6898号

申请执行人刘佳,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158。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

刘佳与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6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佳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238791.2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19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4、2020年12月11日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第三人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已将设计费交至法院账户,已发还;

5、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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