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29号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兴街二巷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珩,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明升,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第三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连斌,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王明升、第三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代理费32,329.6元及办案交通费2,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由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5,616.5元;3.被告立即支付按代理费总额72,329.6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4日为47,122.73元;4.被告立即支付按代理费总额32,329.6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2月25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为12,107.4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将案件转委托给第三人,实际由第三人律师夏建辉、夏俊鹏出庭代理诉讼,本案的裁判结果与夏俊鹏具有利害关系,夏俊鹏目前为该院政法编制干警。该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