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5736号
申请执行人:吴道才,男,汉族,1963年06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陕西铁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234X4。
负责人:杜宏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道才与被执行人陕西铁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21)第10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铁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道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中经查:申请人吴道才以双方达成和解分期付款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5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须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