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80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51378XXXX。
法定代表人: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荻,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DMXXXX。
法定代表人:翁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902.2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2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账号:×××;